(2010)浙金辖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电器××司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生、兰溪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电器××司,上海××电器××司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生,兰溪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器××司,市××楼××室。法定代表人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鸿香源。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上诉人上海××电器××司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黄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不能以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在乙方即被上诉人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据此约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圣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