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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蔚群与姚景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蔚群,姚景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丁蔚群,西安市文化用品公司保卫科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景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本院受理原告丁蔚群与被告姚景同房屋使用费纠纷一案后,原告丁蔚群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蔚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蔚群撤回起诉。诉讼费71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