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丁蔚群与姚景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蔚群,姚景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丁蔚群,西安市文化用品公司保卫科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景同。委托代理人:张敬波,陕西邦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本院受理原告丁蔚群与被告姚景同房屋使用费纠纷一案后,原告丁蔚群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蔚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蔚群撤回起诉。诉讼费71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少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