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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横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横店××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家园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横商初字第387号原告:横店××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江苏××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浙江省东阳市。为此,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大苏打冷却结晶装置中试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蒸发结晶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正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