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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3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兰检刑诉字第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后徐村路口附近,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章某甲停在路边的一辆未上锁的闪电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于当日10时30分许被黄店派出所抓获。经鉴定,该闪电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2、2010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刘路口一鳖场大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张某的一辆未上锁的顺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将该车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鉴定,该顺安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65元。3、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午塘村小康东路43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舒某的一辆未上锁的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将该车以8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鉴定,该小飞哥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506元。4、2010年7月5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焦石村邵某甲家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邵某甲停在门口院子里的一辆奥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定,该奥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65元。5、201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泽基村至楼塘村的公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唐某乙停在路边未拔车钥匙的丰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以8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鉴定,该丰成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6、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村电信营业厅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邵某乙一辆未上锁的城市风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鉴定,该城市风影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52元。7、200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泽基村“黄泥坎”田野,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唐某甲的一辆24寸女式自行车盗走,后次日被告人骑该车路经兰溪市女埠街道工业园区B区附近时,被被害人唐某甲认出,所盗自行车被唐某甲取回。经鉴定,该24寸女式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8、201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泽基村泉湖村路口附近公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童某停在公路边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星月神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经鉴定,该星月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75元。9、201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刘村路口旁一鳖场附近机耕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严某停在机耕路边的一辆未上锁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将该车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0、2010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刘村兰溪市八达五金有限公司大门附近,采��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刘某乙停在八达五金有限公司厂门附近一电线杆下的三轮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1、2010年9月1日,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刘村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传达室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章某乙的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2、201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焦石村焦石6路49号,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邵某丙停在家门口未拔车钥匙的尼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85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3、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泉湖村的“三块桥仂”小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方某停在小路上的未拔车钥匙的平安川铃羊牌电动三轮��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4、201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街村女埠110号李某家院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李某停在院子里的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5、2010年6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泽基村“下方殿”防洪坝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邵某丁停在大坝上的一辆未上锁的24寸女式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15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安徽人。16、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窜至兰溪市女埠街道下刘村路口附近公路上,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唐某丙停在公路边桔林一辆未上锁的三轮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胡某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收废品的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章某甲、张某、舒某、邵某甲、唐某乙、邵某乙、唐某甲、童某、严某、刘某乙、章某乙、邵某丙、方某、李某、邵某丁、唐某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兰溪市公安局证据物品登记表、涉案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薛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