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松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合肥肥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肥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肥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派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宗保,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涂州市凤阳路252号。法定代表人朱龙,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松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日裁定冻结了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存款拾叁万元整。现在执行过程中,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于2010年12月13日履行给付陆万伍仟元,并承诺另陆万伍千元元在2011年元月20日付清,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宿松分局在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帐户上存款拾叁万元整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保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虞盛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