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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与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被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诉被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杨汛桥支行江桥分理处撤回对被告浙XX夏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