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号天泽大厦。法定代理人孙思云。委托代理人王小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三路天泽软件园。法定代表人刘强辉。委托代理人邹汶谷,男,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玲,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697元。审 判 长 刘 洁代理审判员 王小芸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