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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王淑芳与被告王中强、李红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王淑芳,王中强,李红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王建平,男,汉族,现年59岁。原告王淑芳,女,汉族,现年58岁。委托代理人黄治荣,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一般代理。被告王中强,男,汉族,现年35岁。系原告长子。被告李红梅,女,汉族,现年34岁。系原告长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王淑芳与被告王中强、李红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王淑芳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王淑芳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平、王淑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300��)。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