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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9-06-13

案件名称

张五岭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五岭;胡昌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岭,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胡昌勇,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岭与被执行人胡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下列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及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扣押并予以拍卖。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铭鸿审判员  高尚勇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