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商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金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商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莲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金莲。上诉人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桐乡市桐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