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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成立与张玉年、白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年,王成立,白安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立,1969年2月3日,市民。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安民,市民。上诉人张玉年因与被上诉人王成立、白安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玉年及委托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王成立及委托代理人师松岭,被上诉人白安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兴峰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