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盛付、严龙军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黄婷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盛付。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潘财荣。被告人严龙军。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蔡章满。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继忠、袁秀荣。被告人黄婷。因本案于201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黄婷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一雷、被告人周盛付及其辩护人潘财荣、被告人严龙军、被告人蔡章满及其辩护人杨继忠、袁秀荣、被告人黄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下旬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和周盛德(另案处理)印制大量色情卡片并发放到本市西湖区学院路“汉庭”快捷酒店等多家宾馆招揽嫖客。接到嫖客的电话后,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联系美容店的被告人蔡章满和李美伦(另案处理),由蔡、李二人介绍卖淫女到各宾馆为嫖客提供性服务。1、2010年7月11日晚上至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蔡章满介绍卖淫12人次。2、同年7月12日晚上至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蔡章满介绍卖淫9人次。3、同年7月13日晚上至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蔡章满介绍卖淫4人次。4、同年7月14日晚上至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蔡章满介绍卖淫8人次。5、同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介绍卖淫9人次,被告人蔡章满介绍卖淫8人次。以上,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黄婷介绍卖淫42人次,被告人蔡章满介绍卖淫41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黄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盛德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美伦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赖某、车红、欧阳某、方某、王某、吴某、洪某、向某、潘某、陈某、鲁某、白某、万某、崔健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手机短信内容的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黄婷为他人的卖淫嫖娼行为进行牵线搭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蔡章满的辩护人提出的蔡章满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盛付、严龙军、蔡章满、黄婷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盛付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严龙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章满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黄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