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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梁勇与乔德敏、陈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乔德敏,陈倩倩,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梁勇,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乔德敏。被告:陈倩倩,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住址:亳州市。法定代表人:乔德敏,经理。原告梁勇与被告乔德敏、陈倩倩、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勇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约定合伙做化肥生意,原告投资180万元,经过经营,到2010年9月29日终止合伙,原告应分得233.5万元,被告乔德敏、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答应到2010年10月10日前付清,如不还清,付违约金和本金307万元,并有陈倩倩担保。经多次催还,被告拒不偿还。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均未答辩。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收到亳州市公安局给我院的函,函中以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乔德敏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由有关机关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徐全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