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4日被原浙江省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2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15日10时,盛奇、陈晖、丁洁、楼斌(均已判刑)为向被害人陆某索取欠陈某的高利贷,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附近网吧用殴打和强拉硬拽的方式将被害人陆某强行拉上田国华(已判刑)驾驶的面包车,带至临安市绿洲宾馆302房间,交由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扣押。在得知被害人陆绍某欠债务实为被害人温某所借后,被告人陈某通过盛奇指使被告人陈晖、楼斌、陈方圆于同年12月16日15时,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仙宅村温某家中强行将温某拉上被告人田国华驾驶的面包车,带至临安市绿洲宾馆302房间限制自由并逼其还债,期间被告人陈某和陈晖还对被害人温某实施殴打。至当日19时被害人温某同意还钱并写下欠条,陈晖、楼斌、陈方圆按照被告人盛奇的指示,由田国华驾车将被害人陆某、温某带回余杭区余杭镇释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某、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史某、吴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借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