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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德武与吴孝江、张根良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武,吴孝江,张根良,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志根,张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张德武。委托代理人:沈小华。委托代理人:万灵龙。被告:吴孝江。被告:张根良。委托代理人:季彪。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华。被告:冯志根。被告:张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武与被告吴孝江、张根良、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志根、张川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4元,由张德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