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松执委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与周应水、祝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周应水,祝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执委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负责人郭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应水,男,36岁,汉族。被执行人祝玉平,男,34岁,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与周应水、祝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包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建行合肥市城南支行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5年元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应水、祝玉平长年在外不归,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明其有银行存款。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应水、祝玉平在本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包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