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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松执委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与周应水、祝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周应水,祝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松执委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负责人郭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应水,男,36岁,汉族。被执行人祝玉平,男,34岁,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城南支行与周应水、祝玉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包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建行合肥市城南支行据此于2004年12月2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接受委托后,于2005年元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应水、祝玉平长年在外不归,下落不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未能查明其有银行存款。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应水、祝玉平在本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包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