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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爱华与徐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爱华;徐爱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3号申请人杨爱华。被执行人徐爱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爱华与被执行人徐爱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