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爱华与徐爱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爱华;徐爱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3号申请人杨爱华。被执行人徐爱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爱华与被执行人徐爱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