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徐某。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甲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银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卢某甲、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200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天台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卢某乙。女儿出生后,因被告基本没有奶水,又不同意用奶粉喂养,导致女儿经常哭,并且被告又不同意断奶。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自2009年3月初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被告协商抚养,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相知相爱,于2007年1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婚后,双方关系和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2、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引起。原告系独子,自生育女儿后,公、婆多次挑起事端,被告忍气吞声,认为原告系一人民教师,能明白事实,为了家庭和睦,应多做其父母思想工作,晓以大义,维护家庭稳定。3、原告诉请不事实。从原告诉请来看,双方矛盾是被告坚持对女儿母乳喂养引起。对女儿母乳喂养是慈母之心,且符合科学道理,根本不应当是原告起诉离婚之理由,且原告诉请中所称分居不实。若原告还有爱女之心,应当为女儿健康成长考虑,撤回起诉,回归一家三口和睦家庭。4、被告从未想过要与原告离婚。综上,我不愿意离婚。原告卢某甲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被告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卢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女儿出生后,为了女儿母乳喂养问题,双方发生矛盾,甚至打架。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原、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但是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序,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建立起来的家庭,在夫妻感情上多沟通,在经济上多商量,在生活上多体贴,原、被告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