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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余晓蓉与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蓉,孙凌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余晓蓉,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凌静,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蓉与被告孙凌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蓉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凌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晓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5元,共计110元,由原告余晓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