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执一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福敏与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敏,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威执一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于福敏。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福敏与被执行人威海正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对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得款258.4万元,威海市环翠区人民因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于福敏180万元,扣除执行费28240元,余款7557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继续执行。因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为轮候查封,其处置权不在本案,故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威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辛 科审 判 员 王瑞波代理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