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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甘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甘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乙。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5月20日,周甲因拖欠原告工资3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清工资欠款。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欠款35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5月20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经审理,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后原告自己的陈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被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周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过岸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