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恢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会强申请执行张忠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强,张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恢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8年3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被执行人张忠华,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普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会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忠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张忠华向申请执行人李会强支付建房款人民币40085.98元,申请执行人李会强与被执行人张忠华达成协议(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普中民终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高云审判员 何春玲代���审判员周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元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