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殷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亦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亦根,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亦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亦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杨亦根受雇主“杨国富”(在逃)的指派,携带面额为100元和200元的假发票各一本(共计100份)前去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附近的花园与购买假发票的买主交易,得赃款8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亦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靳军营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亦根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亦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亦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亦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运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华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