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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金传三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传三,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309号原告金传三。委托代理人滑向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甲字*号怡和大厦****室。代表人陈景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市桥街富华西路**号*层之6、之7。法定代表人徐文亮。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麟。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传三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传三于2010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传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传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