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宋文禹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崔 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