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邓翠玉与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翠玉,戎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邓翠玉,农民。被执行人:戎能强,农民。本院在执行邓翠玉诉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93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戎能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能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翠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