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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邓翠玉与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翠玉,戎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邓翠玉,农民。被执行人:戎能强,农民。本院在执行邓翠玉诉戎能强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93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戎能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戎能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翠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