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汉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董凯与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凯,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董凯,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汉民一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东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8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收入。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生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刘俭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