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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陆银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银儿,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陆银儿。委托代理人:俞福庆、陈国杭。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敏。委托代理人:於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银儿诉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岳庙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银儿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银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银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陆银儿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