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陆银儿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银儿,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陆银儿。委托代理人:俞福庆、陈国杭。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敏。委托代理人:於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银儿诉被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岳庙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银儿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银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银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陆银儿负担。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