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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28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887号原告田某。被告杨某。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并开始同居,双方在原告家生活居住,××××年××月××日生有一女杨田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原告四处找寻仍音讯全无。自己曾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复诉离婚。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在原告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有一女杨田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在原告家中,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遂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09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被告仍下落不明,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原告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提供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结婚。我院于2010年9月1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在60日内来法庭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亦无法进行质证,调解亦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但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现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财产分割及债务的承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证,本案暂不涉及。为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女杨田梦馨由原告田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