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史长青、杨淑会与吴菊孟、张有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长青,杨淑会,吴菊孟,张有德,王秀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史长青,农民。原告杨淑会,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菊孟,农民,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小营村。被告张有德,农民。被告王秀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长青、杨淑会与被告吴菊孟、张有德、王秀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长青、杨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刘挺进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