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与李娟、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李娟,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雁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光华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杨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娟,女。委托代理人马建新,男。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糜家桥小区**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朝英,男。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娟、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李娟委托代理人、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5月1日起,在光华路157号三层从?事网吧经营。2008年3月28日收到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的通知,称2008年6月底要对其经营地址进行拆除,4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的租赁户将自动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合同。2008年5月,被告李娟来找原告,让其续签租房合同,并称保证能继续经营一年,且其己向华兴所交过房租。于是原告与李娟于2008年6月4日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为11个月的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30日,原告按照约定先后向李娟交付6个月租金共计81000元。2008年10月初,被告华兴所在原告网吧门前扎了一道墙,包围了原告网吧场地井于11月给网吧彻底停水停电,原告被迫停业。同年12月底,李娟让原告先把网吧搬走,称华兴所可以给网吧拆迁补偿款。原告搬走后将钥匙交给了李娟,李娟以原告网吧的名义将160000元拆迁补偿款领走。另外,原告通过李娟交付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房租218400元,事后华兴所给原告出具的房租发票租金为100800元,李娟一年中多收原告房租H7600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拆迁补偿款160000元,返还原告缴纳的房租81000元,赔偿违约赔偿金20000元,请求被告李娟返还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多收的房租1176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娟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原告租房就应当交房租,李娟作为二房东挣取房租差价属于合法行为,所谓赔偿款系李娟与华兴所合作的其他业务所得,与原告没有关系。2007年的租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更不存在赔偿之说,如果原告主张该部分权利,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辩称,华兴所和李娟签订了合同,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原告与李娟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华兴所将拆迁款支付给了李娟,至于原告和李娟的关系与其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娟与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于2007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娟租用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位于西安市光华路20所门面西楼三层用于经营网吧,租赁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12元,年租金10080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柏虎与被告李娟于2007年5月1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将上述合同中的房屋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26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度54600元,每两季度结算一次。截至2007年11月20日,原告将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房租共计218400元全部交纳。2008年3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的通知,称2008年6月底要对其经营地址进行拆除,4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的租赁户将自动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合同。后经与被告李娟协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柏虎与李娟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每半年付一次,上半年从08年5月1日至08年11月30日,下半年从08年12月1日至09年3月30日,共计11个月。合同还约定,合同到期后或在合同期内,房屋产权人如果有政策性照顾,其照顾的利益归承租人(现经营人杨柏虎所有),出租人不得分享。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20000元的经济损失。截至2008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交纳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房租81000元。2008年10月,因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拆迁,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于同年12月底从经营场地搬出。2009年1月20日,李娟领取拆迁补偿款160000元,其中包括水电押金和房屋押金共计15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转账申请、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娟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现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多收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房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娟辩称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与原告没有关系,但从其书写的“转账申请”可以看出,该款系原告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扣除15000元水电及房屋押金后,依据原告与被告李娟于2008年6月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之约定,应返还原告。原告与被告李娟在明知承租房屋即将拆迁的惰况下,仍然于2008年6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拆迁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20000元及返还缴纳的房租81000元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华兴卫星导航研究所赔偿其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赢向未来极速网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14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79元,由原告承担3770元,被告李娟承担3209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李娟应将其承担的诉讼费3209元在支付上述费用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