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华市××××有限公司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华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区××路××楼××楼××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新区企业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上诉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0)金东商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都不在金华市金东区,而是杭州市下城区,故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是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上诉人对产品的材质、规格、工艺等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故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因本案中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