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鑫源种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西安市鑫源种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刘某。被告:西安市鑫源种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鑫源种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其余10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