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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离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原吕梁市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离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原吕梁市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按(2006)离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内容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3936元,支付令费100元,执行费109元,共计14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送达(2006)离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吕梁市物资产业管理中心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梁金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全部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的(2006)离民督字第3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二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