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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珺,女,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06年8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07年3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3月29日被逮捕。2007年4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新,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珺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珺及辩护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8日,被告人张珺与被害人李怀钦结婚,后因被害人李怀钦父母干涉二人于2005年1月20日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人张珺与被害人李怀钦仍同居生活,被告人张珺在此期间怀有身孕,被害人李怀钦父母知道后即干涉和阻挠,被害人李怀钦也随即避而不见。2005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张珺找到李怀钦要求解决孩子问题时,遭到李怀钦的拒绝并发生激烈的争吵。2005年8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张珺提一盛有硫酸的塑料桶,来到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后街185号被害人李怀钦、李怀亭租住处的二楼门口,将硫酸泼在刚开门的李怀亭、李怀钦身上。经安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怀钦、李怀亭损伤均构成重伤,均为七-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张珺于2006年2月6日生下被害人李怀钦的儿子李元,又与被害人李怀钦于2007年7月共同生活,被告人张珺于2008年4月再生育一女李禾,现被告人张珺已得到被害人李怀钦、李怀亭的谅解,两受害人已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张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请求对张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怀钦、李怀亭的陈述;证人付宝山、付源、董菊妮、王德良、阎春英、王艳晓、张建学、张新元、李万芳的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二份,河南省安阳市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一份,被告人张珺书写的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怀钦、李怀亭出具的谅解书及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的调查取证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虽因感情问题致人重伤,但受害人李怀钦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现被告人张珺已取得二受害人谅解,其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为稳定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瑛昌审 判 员  魏运成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