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超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超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超,男,1985年1月6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羁押。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超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鲁超在任秦都区人民路街道办二棉社区医保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社区居民医保费24490元用于个人消费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秦都区医改办证明、收据、现金缴款单、秦都区医疗基金管理中心证明、证人张亚芹、吕喆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449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鲁超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超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决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魏书群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健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