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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与陈国富、陈友娣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陈国富,陈友娣,陈伟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唐锋、白飞燕。被告:陈国富。被告:陈友娣。被告:陈伟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红、刘佳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与被告陈国富、郑友娣、陈伟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