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梁勇与乔德敏、陈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乔德敏,陈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梁勇,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乔德敏,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祥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勇为与被告乔德敏、陈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勇诉称:被告乔德敏、陈祥德于2009年12月16日借其人民币1800000元,月利率2.6%,期限4个月,于2010年4月16日到期。该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迟迟未还。被告乔德敏于2010年7月10日借其人民币200000元,月利率2.6%,期限15天,到期迟迟未还。故此起诉,请求:1、二被告乔德敏、陈祥德归还本金2000000元,利息483600元(截至2010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双倍归还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乔德敏、陈祥德均未答辩。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收到亳州市公安局的函,函中以亳州市丰源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乔德敏涉嫌集资诈骗罪,亳州市公安局已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事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由有关机关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杨 冰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