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民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汤甲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汤乙物权确认纠纷一、张某某等与汤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甲,张某某,汤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甲。委托代理人汤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乙。上诉人汤甲为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汤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丽莲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汤丙、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李某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汤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于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不同土地使用权证对同一农村房屋存在重复或交叉登记的,不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直接审查确定土地使用权证效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10)丽莲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莲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