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瑞贞与曲钦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31号申请人李瑞贞。被执行人曲钦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瑞贞与被执行人曲钦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