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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被执行人梁某某,男。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5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18日,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了所有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新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留君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