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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吉林市隆鑫门窗厂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市隆鑫门窗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富民,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广东,该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宝海,该拆迁办工作人员。被告:吉林市隆鑫门窗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邹爱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吉林市隆鑫门窗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47元,减半收取16173.5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吉草高速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于萍楠代理审判员  塔 磊代理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兴晓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