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民初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裕伟与被告赵德存、刘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伟,赵德存,刘丽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苏民初字第3215号原告张裕伟。被告赵德存。被告刘丽娜。原告张裕伟与被告赵德存、刘丽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裕伟、被告赵德存、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裕伟诉称,201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赵德存在房屋中介刘丽娜处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赵德存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5巷37号楼3-4-1室房屋以21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交给被告赵德存购房定金10000元,介绍中介费10000元,甲方承诺签订买卖协议书后两个月内把房证办完交付房屋,双方签订协议至今已两个多月,原告多次被告打电话,找中介要求履行合同,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中介费1000元。被告赵德存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承认我违约,但定金同意返还15000元。对原告要求的中介费我不能支付。被告刘丽娜辩称,原告不应该起诉我。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9日,被告赵德存将其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5巷37号楼3-4-1室房屋卖予原告张裕伟,作价210000元,并交付定金1000元,并给付中介费用1000元。事后被告赵德存不同意将此房卖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给付中介费1000元,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一份、收条一份复印件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照《合同法》双方应依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赵德存在买卖过户期间表示不同意出卖此房,系违约。依《合同法》规定,被告赵德存对定金应予双倍返还,对中介费系原告张裕伟为买卖房屋造成的损失,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丽娜系房屋中介,其在此事件当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裕伟定金款及赔偿原告已支出的中介费总计人民币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