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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新会与付晓利、付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16号原告赵新会与被告付晓利、付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长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新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案款,对下欠款拒不清付,现查明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1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尚军执行员  杨民利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