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延(彦)强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延(彦)强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景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延(彦)强某,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2002年7月至2008年1月任景县隆兴卫生院院长,2008年1月至今任景县医生,现住景县。2010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由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延强犯贪污罪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延强在任景县隆兴卫生院院长期间被告人苏某在任景县隆兴卫生院院长期间,于2002年利用单位房屋修缮之机,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6800元公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被司法机关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就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苏延强的供述就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证人刘某、康某的证言,景县卫生局的证明,6800元的收款收据予以证实。就量刑事实有河北省收款收据及河北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景县隆兴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借修缮房屋之机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将6800元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所占有的赃款已全部追缴,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延强犯贪污罪被告人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智华审判员 霍文生审判员 王正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书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