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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文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郑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88年双方某某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7月,被告出境至国外务工,双方联系甚少。2001年9月开始被告杳无音讯,双方失去联系。2005年3月18日,原告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11日原告假释回家。原告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告同样杳无音讯,而且对未成年的女儿也没有尽抚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88年双方某某恋爱关系。同年1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现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7月,被告出境至国外务工。2005年12月8日,原告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2月11日,原告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月17日止。2010年4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女儿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处理结果,浙江省金华监狱假释证明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已生育一女,夫妻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主张双方于2001年9月开始互不联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告诉请离婚,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均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希抗审 判 员  毛爱芬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