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50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甲、孙乙。被告沈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计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未载明归还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