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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孝法与姚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法,姚春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陈孝法,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花坞9组6之1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金鱼井村53号。委托代理人:陈高,杭州市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春仙,余杭区五常街道友谊社区12组密竹景13号。原告陈孝法与被告姚春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被告姚春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孝法的委托代理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春仙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孝法起诉称:2009年5月底,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欲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9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未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应承担借款本金总额日0.5%的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却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判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6250元;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姚春仙未作答辩。原告陈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双方于2009年6月3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孝法与被告姚春仙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权利义务约定。2.被告姚春仙于2009年6月3日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姚春仙收到原告陈孝法借款50000元的事实。3.代理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孝法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事实。被告姚春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孝法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孝法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对其主张的事实也具有证明力,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09年6月3日,借款人姚春仙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出借人陈孝法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000元,乙方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甲方。借款期限自2009年6月3日至2009年7月2日止。借款利率及计算方法为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自乙方出借之日起息,按月计收,最后一笔借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如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甲方还应另行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每天欠款本金总额的0.5%计算。如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咨询、交通、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等。借款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借款50000元交付姚春仙,由姚春仙出借收款收据。后姚春仙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春仙向原告陈孝法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姚春仙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姚春仙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陈孝法要求被告姚春仙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为810元。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及原告的主张均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代理费用,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春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孝法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810元。二、姚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孝法违约金103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86%的四倍,从2009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10年7月3日,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违约金按此标准另行计付)。三、姚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孝法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陈孝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陈孝法负担136元,由姚春仙负担1445元。姚春仙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姚春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陈孝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12×××68)。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