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执重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清琨与闫旭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卢清琨。被执行人闫旭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清琨与被执行人闫旭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4)昌法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