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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司业太与张泽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业太,张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司业太,男,1973年1月24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泽顺,男,1972年7月29日生。司业太诉张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松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司业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泽顺支付借款6470元,受理费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6570元,但被执行人张泽顺分文未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泽顺在本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零,长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司业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松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王海林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自